二代身份證有效期為十年、二十年、長期,16周歲以上公民首次辦理身份證的,有效期為十年,有效期限屆滿的,應及時更換,如果不及時更換,對出行購票等日常生活工作所需會造成不便。
二代身份證有效期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,有效時長也不同,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、二十年、長期。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后,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注銷,為不影響正常使用,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。
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、二十年、長期。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,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;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,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;四十六周歲以上的,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。
找法網提醒您,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,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,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。
身份證到期換證可以提前三個月辦理。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二章申領和發放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娶換領、補領居民身份證,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。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《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》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;交通不便的地區,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,但延長。
身份證過期了,就不能使用了,身份證使用日期到期后會被公安機關注銷,不能繼續使用。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后,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注銷,也就意味著持有者不能繼續使用,這對外出購買車票、機票、投宿乃至辦理金融、勞動的相關業務,都會造成不便。相應的身份驗證系統在掃描身份證時,會顯示無效。為不影響正常使用,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,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。